被罚100000元!这地公布首例适用法典作出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
2026-09-03 11:21
来源:
极目新闻
8月28日,一纸由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当事人张某面前,张某因擅自倾倒10561.67吨磷石膏,被处以10万元罚款。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湖北省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作出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
案件始于2026年3月25日,黄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健、郭强在黄梅县蔡山镇竹林村347国道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处土坑内堆填了大量灰黑色固体物质,“面积大概四五百平方米,厚度有20公分左右。”
执法人员随即通过调查联系到当事人张某,证实这些固体物质为磷石膏,来自某化工公司,系张某于2025年12月期间分批次擅自倾倒至这一土坑。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受访者供图)
王健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其实倾倒发生约半个月后,黄梅县生态环境部门便已接到相关举报,第一时间就到场责令张某将磷石膏清运至有处置能力的企业。但清运工作并不顺利,“那时快过年了,中间又经常下雨,所以清运工作持续了很长时间。”至3月25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时,土坑内仍剩余约2000吨磷石膏。
办案初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认定张某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事实清楚。中途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生态赔偿磋商等程序耗时较长,依法延期两次。就在处罚决定即将作出之际,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其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科长刘林刚介绍,根据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他们于8月21日对当事人张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处罚不是目的,只是教育当事人,更主要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把该清理的清走,该做的生态修复都做完,把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当前,湖北省正加快建设省域美丽中国先行区,整体提升支点生态承载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正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以法典为遵循健全地方法规体系,以法典为标尺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法治之力守护荆楚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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