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深圳首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被撤证,罚款45万元
发布时间:
2026-08-20 15:49
来源:
深圳生态环境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了深圳市福鑫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案件,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这是深圳首家被取消检验资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布案件详情。
1
取消资格,罚款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25年4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5种排放检验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情形,应依法从严处罚并取消检验资格。
2025年7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运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监督管理系统开展线索排查,发现深圳市福鑫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检验数据异常,经进一步分析研判,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对粤S****3等4辆车检测时,将OBD诊断仪安装至其他车辆进行替检;进一步调阅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在检测粤B****3等17辆车时,提前将一辆合格“替检车辆”停至轻型汽车检测线旁待命,实际待检车辆驶入待检区域后,违规使用三通管将两根采样管分别插入替检车辆和待检车辆的排气管,插入待检车辆的采样管为松动状态,无法采集真实尾气数据,最终排气分析仪仅读取替检车辆的合格数据,为17辆待检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该公司对上述21辆车检测时通过替检手段出具虚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累计收费4350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章相关裁量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350元。
同时,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意见》规定“情节严重”情形之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意见》,市场监管部门近期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注销深圳市福鑫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许可证书的通告》,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2
严打严抓、精准查处
2024年以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市区两级执法力量,对全市在营检验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累计立案182宗,其中3家检验机构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3家因构成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被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作取消检验资格处理。
实现严打严抓、精准查处,离不开信息化手段赋能监管。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运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天地车人”平台,整合尾气遥测、黑烟车抓拍、定期检测等系统,对定期检测与遥感监测数据进行大数据关联分析,倒查检验报告、过程数据、视频监控记录,锁定车辆冒黑烟、检测行为异常等可疑线索,梳理形成问题线索清单,为精准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数据支撑。
同时,深入实施大数据智能监管,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监督管理系统中搭建33类智能分析预警算法模型,自动识别检测数据异常、替检作弊、使用OBD作弊器等违法线索,有效防范虚假检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以科技力量筑牢监管防线。
在查处违法的同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完善监管制度,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联合办案、联合惩戒,建立问题“发现—处理—复查”闭环机制;同时,进一步优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检验机构实施记分管理、开展明管明线改造及优化监控视频录像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秩序,压缩虚假检验等违法行为的滋生空间。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