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办“第一案”,不如办准“第一案”
发布时间:
2026-08-16 21:29
来源:
中国环境APP
8月15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在法律适用上可能面临哪些难点?社会各界在学好、用好生态环境法典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黎照。
文黎照:生态环境法典调整了一些我们实务中认为“不好用”的规定,这也为我们的生态环境执法和司法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比如以下几种。
第一,非常常见的违法情形,未验先投,即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中“未达到规定要求”应如何理解?第1110条的规定属于形式审查(验收手续是否齐全)还是实质审查(治理设施实际是否具备能力)尚待明确。实践中大量存在“手续齐全但设施能力不足”的情形,执法尺度与裁判标准将如何把握?
第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及“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认定标准。第1104条对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实操中如何界定,阀门、螺丝破损未及时更换,是否违法,是否以超标排放的结果为要件,还是包括设施的运行参数、维护记录、故障响应机制等过程性指标?如果是后者,企业的合规义务将从“结果导向”转向“过程导向”,这对管理体系的冲击是系统性的。
第三,行政责任的承担中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法典第1053条规定行政责任的承担需“除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外”,是否构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其四,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既有双法源的问题,也仍有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面临与法典的协调问题。下位法、行政处罚和裁量基准的修改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流程,现阶段怎么办?
我们近期每天都会接到类似的法律适用的咨询问题,基层执法人员困惑较多。
文黎照:生态环境法典在全面落地实施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最大难点和挑战是如何快速、准确理解生态环境法典的逻辑、如何准确适用这部法律。
近两个月,我们团队每天都能接到类似的执法人员的咨询。可以明显感觉到,大家都在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作准备。建议地方谨慎抢办第一案,不要为了办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案而抢时间办案,一定要在谨慎分析论证、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的前提下办出典型案例。
法典施行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虽然生态环境法典不是全新的立法,但是细微的一个字的变动,可能就会带来较大的社会影响,一定不能固守既有思维,要积极学法典、用法典。
我认为近几个月已经掀起了全民学法典的浪潮,尤其是各大央企、国企和规模性集团,守法意识比较强,学法积极主动。但小规模企业、组织和公众,还需进一步宣贯,法典赋予公众生态环境权益,也为企业提出了合规的底线。每一条制度背后都可能牵动无数企业的合规成本、无数案件的责任认定、无数执法者的裁量边界。前面我提到的问题并非可以慢慢研究的理论问题,而是将要每天出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裁判文书里的实务问题,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每一个变化,依法典治污、依法典护企、依法典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