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了泥炭土,回填就算修复?法官请出“外援”,被告当庭悔罪
发布时间:
2026-09-08 10:46
来源:
中国环境APP
“我们给水塘清淤,把淤泥回填就算完成修复了。”
“沉积形成的泥炭湿地分层结构不可复制,机械开挖会永久损毁隔水层,造成有机质持续流失;被告人仅做地表土方平整,未开展地层还原、植被重建、长期水文监测,远未达到法定修复标准。”
近日,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依托全省首个生态技术调查官工作室,庭审现场全程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专业技术力量。针对旁听群众、被告人提出的各类疑问,专家将专业生态知识转化为通俗庭审说理,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均认可这些专业意见,彻底消除事实认定争议。此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的实践样本。

2026年6月30日,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建成全省首个生态技术调查官专家库与专属工作室,遴选生态、文物、冰雪领域17名行业专家,形成覆盖案件全流程的专业技术支撑模式,有效破除环资审判专业壁垒。
当天审理的非法采矿案要从2025年12月说起。舒兰市村民郭某假借水塘清淤养鱼,伙同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开挖低位泥炭土1722.5立方米,涉案价值31万余元。二人以泥炭土折抵运输、务工报酬等方式,放任村民取土育苗,原生湿地地层结构遭到不可逆破坏。
泥炭土是东北黑土地湿地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矿产属性特殊、形成过程极为缓慢,兼具固碳储肥、涵养水源的作用,直接关系黑土地地力,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生态资源。
环资案件中土层损害、修复标准等专业难题很容易影响精准裁判。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依托其组建的生态技术调查官专家库与工作室,在郭某、张某非法采矿案中采用“庭前踏查、多方会商、庭审释明、判后督导”全链条办案方法。
案件起诉后,泥炭土生态破坏程度、简易回填是否达标、矿土与普通淤泥区分等专业问题,成为审判核心难点。法院随即邀请土壤生态专家刘宝东以生态技术调查官身份,全程参与案件办理。
庭审筹备阶段,公检法干警、生态技术调查官、自然资源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同赴案涉水塘现场勘验,分层勘测淤泥、泥炭、隔水三层原生地层,对照测绘报告核实采挖范围、土层厚度、有机质含量等关键数据,专家现场区分普通塘泥与矿产泥炭土,量化开采行为造成的湿地蓄水、固碳功能损耗,为全案事实认定筑牢科学支撑。

现场踏查结束后,法院牵头组织各部门踏查人员召开案件座谈会。会上,行业执法、公安侦查、检察公诉同法院四方,围绕案件定性、开采量核算、生态修复标准逐项研讨:自然资源部门解读泥炭保护性开采规定,检察机关梳理举证要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细节,技术调查官讲解土层破坏机理与合规修复规范。各方统一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标准,打通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通道。
庭审现场,合议庭充分吸纳技术调查官专业意见,结合二人主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积极整改等情节,依法对郭某、张某适用缓刑。宣判后,承办法官开展判后释法,明确简易回填不等于完整生态修复,刑事处罚不能免除后续生态管护义务,并当庭送达《生态修复义务告知承诺书》,细化缓刑期内地块管护、部门核验、持续整改等硬性要求,文书同步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纳入考核监管,杜绝“一挖一填、一判了之”的浅层整改问题。二被告人当庭悔罪,承诺全面履行修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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